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(均假名)在2002年娶親,不料,阿國曆久酗酒,常有脫序行為,還會拿打火機燒床單,並恫嚇小萱如果分開,將會對她全家不利,致使小萱心生驚駭。不滿阿國所為,小萱憤而訴請離婚。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,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要求離婚。法院審理,阿國未於言詞爭執期日到庭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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酗酒尪脫序行為一大堆 分家逾20年!悲情女告辭爛婚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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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所謂「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係指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進展,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,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統一境況,任何人均將喪失保持婚姻意欲之程度。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1200002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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